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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成日期  110.01.27.  最後更新日期

  2. <解説>. 著作者人格権と著作者の間には非常に密接な関連性があり、著作者が著作者人格権に依拠し、その著作との間に関係が生じる他、一般公衆においても著作者人格権に依拠し、著作と著作者の関係及び著作内容が確認される。 著作者のこのような身分的性質を帯びた著作者人格権を保護し、強者に剥奪されることを回避し、また、公衆に著作の著作者及び完全な内容を認知させるという公益に配慮するために、著作者が自然人であるか法人であるかにかかわらず、本条は著作者人格権の譲渡、又は死亡後の相続人による相続を禁止する規定を設けた。 著作者人格権は譲渡又は相続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が、行使しない旨約定することはできる。

  3. 這件案子再度確認台灣的皇冠出版公司對於張愛玲的作品,可以行使著作權。 本案起於2006年底皇冠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指出被告中國戲劇出版社等未經許可,擅自出版發行張愛玲的著作,侵犯皇冠公司的專屬授權,要求應停止出版,並賠償經濟損失每部著作50萬元人民幣。 審理期間,被告質疑皇冠公司的權利合法性,並引述長期研究張愛玲作品的金宏達為專家證人,提出書面意見,主張皇冠公司對張愛玲作品不能行使著作權。 不過,法院發現金宏達自己先前曾經未經授權,以「子通」的名義,與他人合作出版「張愛玲文集補遺」一書,並領取了高額稿費,本案的勝負和他個人有利害關係,因此無法接受金宏達的專家身份與主張,法院從而確認皇冠公司對張愛玲的作品,可以主張著作權。

  4. 編輯著作不是「著作類別」,而是「創作方法」,意思是說「編輯著作」是以「將資料加以選擇及編排」作為「創作方法」所完成的著作,通常它的著作類別都與所選擇的著作的著作類別相同,例如將一年之間最受歡迎的十首歌曲匯集成年度精華曲,十首歌是

  5. 最近就有報載,談及武俠小說大師庸對於他在小說中對於清城派的不真實敘述,特別向清城派表示抱歉,並指出小說中的敘述純屬寫作效果,與事實不符,並承諾下次改寫的時候,會作修正,這應該是很有智慧的作法。

  6. 盜版書籍是侵害重製權的「即成犯」,構成違反第九十一條之行為,最重得處三年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行為人未經同意而盜版,即構成侵害重製權,不會因事後停止或不再盜版,而使先前已構成之侵害重製權行為不存在。 侵害重製權之犯罪,除非回收影印盜版,否則侵害狀態繼續,但其追訴權自盜版完成起算十年,不是自回收盜版日起算。 網路盜版是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繼續犯」,構成違反第九十二條之行為,最重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其刑事追訴權自行為終了即刪除著作之日起算十年。 至於告訴權,依大法官釋字第108號解釋,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所以,應該是自刪除網路上內容起算告訴權期間。

  7. 一、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可以區分為民事責任與法律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是要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所以,不管有沒有侵害的故意,既然有侵害的事實,就應該賠償;至於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是國家對於侵權人的處罰,必須是有侵害的故意,才會受處罰。 著作權法並不處罰過失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二、侵害著作權不是公訴罪. 一般所稱的「公訴罪」,法律上正確的用詞應該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不必等受害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對犯罪者提起公訴。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除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外,都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提起公訴,法院才會判決。 三、侵害著作權常常會以刑事告訴起頭,民事賠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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