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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鉛中毒預防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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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鉛中毒預防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2.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3. 鉛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訂定之鉛中毒預防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曾經三次修正。 因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相關附屬法規須配合訂定或修正,爰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授權訂定本規則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次。

  4. 四烷基鉛的管理應遵守勞動部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1],而四烷基鉛的急性以及慢性中毒若與工作暴露相關,則應列為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 勞工保險條例第34 條附表) 中第5 類第7項四烴基鉛中毒及其續發症」( 四烷基鉛是四烴基鉛的一種)。 表一 四甲基鉛與四乙基鉛的物化性質. 二、具潛在暴露的職業. 有機鉛的使用在汽機車全面使用無鉛汽油後大幅減少,目前僅有飛機用油以及賽車用油有添加有機鉛。 有機鉛主要暴露途徑為吸入、食入以及皮膚吸收。 目前在台灣少數工作中有可能接觸到四烷基鉛的人主要是處理飛機用油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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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 鉛中毒預防規則
    •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 職業安全衛生目
  6.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名稱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鉛作業之有關事業。 前項鉛作業,指下列之作業: 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 、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 二、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當轉爐連續. 熔融作業時,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 三、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鉛混. 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研磨、軋碎、製粉、混合、篩選、捏合、充填.

  7.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鉛合金:指鉛與鉛以外金屬之合金中,鉛佔該合金重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鉛化合物:指氧化鉛類、氫氧化鉛、氯化鉛、碳酸鉛、矽酸鉛、硫酸鉛、鉻酸鉛、鈦酸鉛、硼酸鉛、砷酸鉛、硝酸鉛、醋酸鉛及硬脂酸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