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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0月23日 · ()銀行對於其有利害關係者之授信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並就未經保證部分已依法另徵提足夠擔保視為擔保授信。 ()向銀行借款之企業若因政府為銀行之負責人而屬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銀行有利害關係者得不受同法第三十二條之限制惟該借款企業有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或該借款企業另因政府以外之其他股東或自然人關係而有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者仍應受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限制。 上開「自然人關係」,指政府以外之自然人關係,不包括因政府為負責人所指派執行職務之自然人。

  3. 2022年9月27日 ·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2022-09-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101445721號.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銀行負責人」: (一)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1、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上開法人並不限於公司,而兼指非公司組織之法人。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銀行負. 責人」: (一)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1.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 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行負責人. 」或「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 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上開法人並不限於公司,而兼指非公司組織之法人。 2.政府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得. 以政府身分當選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惟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

  5.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9.27. 金管銀法字第11101445721號發文日期:民國111 年9 月27日.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銀行負 責人」: (一)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 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 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 監察人之代表人。 上開法人並不限於公司,而兼指非公司組 織之法人。

  6.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2021-09-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1448691號.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銀行負責人」,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上開法人並不限於公司,而兼指非公司組織之法人。

  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 責人」,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一)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法. 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行負責人」或. 「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 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上開法人. 並不限於公司,而兼指非公司組織之法人。 (二)政府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得以. 政府身分當選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惟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職務.

  8. 法規名稱:.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00144869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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