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觸犯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罪,要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罰則來處罰,這罰則的法定刑列有兩種:犯罪所得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逾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節重大者,可以量刑至十五年。
  1.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於接管處分書送達銀行時,應將銀行業務、財務有關之一切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接管人,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應其要求為配合接管之必要行為;銀行負責人或職員對其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

    • 第 37 條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

    • 條號查詢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

    • Article Content

      Businesses which may be conducted by a Bank are as ...

    • 編章節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

    • 友善列印

      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其借款人、委任人或 ...

  2. 第 八 章 罰則.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 ...

  3. law.banking.gov.tw › Chi › FLAW法條內容

    一、鑒於銀行負責人或職員為背信行為,對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侵害法益甚大, 爰提高罰金刑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次,就銀行負責人或 職員背信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

  4. law.banking.gov.tw › Chi › FLAW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第 130 條. (違反放款或投資等之處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 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 二、違反 ...

  5.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6. law.banking.gov.tw › Chi › FLAW法條內容

    為強化銀行遵循法令,達到嚇阻違法之效,兼顧金融市場發展,參酌德國、日本立法 例,與我國銀行規模、違規行為之嚴重程度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 ,爰修正序文罰鍰上限,就銀行辦理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投資案,未依程序規定或超 逾限額者

  7. 2022年1月27日 · 預告金管會涉及重大裁法令修正草案. 金管會表示,因應近年金融法令已陸續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例如銀行法第129條,由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由600萬元提高到1,200萬元。. 金管會組織法第11條授權訂定的「金融監督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