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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類別. 最新法令. 113/05/30. 法規命令.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113/05/27. 行政規則. 制 (訂)定: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5/27.

  2.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所有條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2/02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 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 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 ,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 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3. 2012年5月30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100/12/19) 要 旨:. 參照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意旨防火管理人宜由足. 以推行防火管理業務必要權限之一級主管以上幹部或管理權人擔任. 主 旨防火管理人之擔任層級疑義 1 案,詳如說明 查照。. 說 明:按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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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強化防火管理 制度指導綱領 111/09/27 指5 廢 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 ...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如需查詢 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最新法令」單元查閱。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 ...

  6.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所有條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107/11/16 公發布) 1. 一、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 人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2. 二、本指導綱領適用對象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 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3. 三、本指導綱領實施方式係由前點場所管理權人遴用經訓練合格保安檢查. 員,以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與設備之維護、自主檢查及安全. 管理等事項。 4. 四、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一)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二)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九)辦理公.

  7.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行動版.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修正日期:104/07/2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 下載附件圖表. 一、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取得認可後. 辦理防火管理人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 三、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可: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證明文件: 1.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三)訓練場地文件:

  8.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2/02 公發布)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 存四年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施予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 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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