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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104/07/21 修正) 10. 十、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科目名稱時數課程內容目標講習重點. 測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初訓課程之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複訓課程之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複訓課程基準如附表四)。 ()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之測驗題庫,由本署統一製作供訓. 練機構出題測驗,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題庫,於本署網頁公告並不定期更新之。 顯示附件圖表. 全選. 行政函釋 (1) 歷史法條 (4) 清除重填.

  2.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修正日期:104/07/2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 下載附件圖表. 一、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取得認可後. 辦理防火管理人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 三、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可: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證明文件: 1.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三)訓練場地文件:

  3. 防火管理人訓練之測驗方式以筆試行之,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前項筆試之題目,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作題庫於網頁公告,並不定期更新。 第九條.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及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至少應保存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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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 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 ,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 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三、測驗。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2/02 公發布)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 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施予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 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7.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一定 ...

  8. 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 相關圖表:. 查閱附件. 附表一: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申請表.PDF. 附表二: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講師建議表.PDF. 附表三: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講師資格及授課科目對照表.PDF. 附表四: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複訓課程基準.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