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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

  3.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 條,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在( 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所有人員均必須遵守. 。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一)管理權人負有( 場所名稱)之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 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五)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相關. 設施(備)缺失時之改善作為。

  4.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5. 4、防火管理人應定期詢問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及每一位員工,以落實 火災預防措施。 5、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火源

  6.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 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7.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 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8.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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