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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答集. 如何能夠詳實申報財產?. 我國迄今尚無公職人員財產即時連線資料庫,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網路下載,或攜帶本人之身分證、印章(如要申請配偶之財產資料,亦要攜帶配偶之身分證、印章、委託書),至附近 ...

  2. 總統抵達後,首先聽取「關務業務及緝毒犬事蹟」、「e指報稅好輕鬆-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等業務導覽解說,了解關務及稅務業務實際執行情形。 總統致詞時表示,今天是稅務節,首先她要恭喜受表揚人員,並祝福所有稅務關務同仁及業界先進「稅務節

  3.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蔡英文總統今(23)日下午出席「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肯定記帳士提供專業服務,扮演納稅義務人和稅務機關之間溝通橋梁,並期盼與記帳士共同努力,一起為臺灣的經濟和稅務環境締造出更多亮 ...

  4. 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 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5. 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6. 一、 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 ...

  7. 個人依第十四條之四及前條規定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等超過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準用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第十四條之八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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