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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8月3日 · 勞 工局3月至7月持續進行工時問卷調查,並邀集勞、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保全業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看護工、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座談,整各 方意見;勞工局並依工作內涵、性質及屬性的不同,擬具每日工時、休假、例假及每月總 ...

  2. 2016年1月29日 · 如果您不願接受,您現在或下一個派遣公司的工作條件都不會改變。. 關於此部分問題,請參考本工作室專文【勞動權益解析】假派遣?. 應徵正職變派遣,我該怎麼辦?.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1613780、【派遣勞動】勞動派遣的「假」動作-立法者和有權 ...

  3. 2015年1月14日 · (一)今以實施勞動條件檢查而言,對同一案件,勞檢員通常須實施多次檢查,就算有案件本得一次完成檢查,但實務上,事業單位有多種當場不能提供資料的說法,例如: 「你要的那些資料,目前手邊有的,只有這幾天的出勤紀錄,其他的東西在會計事務所、或鎖在保險箱;老闆現在不在,也連絡不到,不要為難我們當勞工的,如果給你之後,我們丟了工作,你要負責嗎? ;現在就要嗎? 那等老闆回來,或我們現在去找找看,你大概要等至少好幾個小時噢;我們公司業務繁忙,且一向合法,除非你勞檢員能具體告訴我們是所屬勞工之有憑有據之申訴事項,否則不要在這裡妨礙我們做生意乃至台灣經濟發展,不然你們組長或科長會被民代叫去罰站(有時勞檢員當場就得接聽民代助理打來關切的電話)!

  4. 要詢問之問題.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 (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 (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 (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 ...

  5. 2015年8月5日 · 以契約上工作日期分別是「 1 月至 2 月」、「 3 月至 6 月」及「 7 月至 12 月」來看,我是不是已屬於派遣公司不定期契約 (正職) 員工? 諮詢意見: 第一、是否可以訂立勞動派遣契約?

  6. 2011年5月23日 · 換句話說,如果調動後的工作是志明的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而且地點又過遠,則志明不能拒絕公司調動的要求,但公司也不能片面調降志明的薪水!

  7. 首先需注意的是,勞工原則上僅在正常工時內有工作義務,若雇主欲請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亦即「加班」),應經過個別勞工之同意,而勞工也只有在同意之後,才負有加班的義務。 因此,如果勞動契約中僅有載明未來都「願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條款,但此條款對於「可能的加班時間(含日期與加班時間的長短)、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記載,則形同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意了什麼,並不符契約雙方議訂之原則,應認為此一條款是無效,也就是根本不得拘束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