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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高雄市生育補助津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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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方式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資金額度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108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維持一萬元);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三萬元。
      youth.kcg.gov.tw/Resource_Content.aspx?n=38&sms=10161&s=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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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該被收養之子女視為前項之新生兒,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3. 101 年12 月27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101416929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 年1 月4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10641731600號令. 修正第4.5.9.10條. 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6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10842061600號令. 修正第3.4.9.10條.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人口均衡發展,支持家庭育兒,並規範生育津貼 ...

  4. 說明.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該被收養之子女視為前項之新生兒,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5. 2023年3月29日 · 高雄生育補助從222調為333. 陳其邁表示父或母設籍符合資格的新生兒生育津貼由原本的第一胎每名可領2萬元第二胎每名2萬元第三胎以上每名3萬元從今年四月起第一胎第二胎每名各加碼1萬元分別調升為3萬元第三胎以上則每名3萬元藉以支持育兒家庭。 一般新生兒家庭也可選擇換取價值第一胎3萬、第二胎4萬、第三胎以上6萬元的「坐月子到宅服務」。 至於經濟弱勢產婦,包括低收、中低收入戶,則可同時領生育津貼及坐月子到宅服務補助,市府從懷孕到養育陪伴體貼育齡家庭,也加倍照顧弱勢。 圖/高雄市生育津貼再加碼,取自高雄市政府FB. 更多政策解析、城市發展,請訂閱《城市學》不定期專題企劃! 確認送出. 延伸閱讀. 各縣市搶救少子化危機! 全國生育津貼「好孕」補助政策一次看.

  6. 最新消息. 113年1月5日修正公佈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資料更新時間:113-01-18 14:51.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修正重點如下申請生育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修正為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增列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已於新生兒出生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登記完成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相關連結.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托育福利.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