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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0/06/25 修正) 英. 第 238 條. 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三)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 (二)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 間隔。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7) 歷史法條 (4) 清除重填.

  2. 最新法令 - 本頁面僅顯示近期法令異動資訊,若要查看各類完整資料,請至上方各單元查詢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最新法令」單元查閱。

  3.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英. 第 24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 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本文及. 第九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 (一)未管制量五倍者,免設保留空地。 (二)管制量五倍以上未二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三)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五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 二、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三、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4.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所有條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法規名稱: 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 (95/12/11 修正) 1.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防火牆及防. 火水幕之設置基準,特訂定本基準。 2. 二、假想火面高度為將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乘以下表所列之數值。 ┌──────────┬──┐. │公共危險物品之閃火點│數值│. ├──────────┼──┤. │未攝氏七十度 │1.5 │. ├──────────┼──┤. │攝氏七十度以上 │1.0 │. └──────────┴──┘. 3.

  5. 第 138 條. 擴音機及操作裝置,應符合 CNS 一 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操作裝置與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並標示該啟動裝. 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動作之樓層或區域。. 二、具有選擇必要樓層或區域廣播之性能。. 三、各廣播 ...

  6.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行動版. 直轄市縣市特殊消防車輛基本配置指導原則. 修正日期:108/06/1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080600230號. 一、為指導直轄市消防機關妥善配置特殊消防車輛基本數量完善消防救災能力整備,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特殊消防車輛種類及基本配置如下: (一)雲梯消防車: 1.大隊轄區六層樓以上建築物逾九十棟者,配置一輛;逾一百八十. 棟者,配置二輛;逾二百七十棟者,得增加配置一輛。 2.依前目規定,大隊無須配置雲梯消防車者,得基本配置一輛。 (二)化學消防車: 1.管制量十倍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數量,扣除室內. 儲槽場所及地下儲槽場所,五十以上未滿五百者,配置一輛;五. 百以上未滿一千者,配置二輛;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者,配置三輛

  7. law.nfa.gov.tw › GNFA › Fint判解函釋公告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86)消署預字第86E0173號. 發文日期:86/03/07. 相關法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條 (85/03/13) 要 旨:未公眾使用之補習班及工廠是否應裝置消防安全設備,抑或繪製消防安 全設備圖說送消防隊審核. 主 旨:關於辦理變更使用時,未公眾使用之補習班及工廠是否應裝置消防安全 設備,抑或繪製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送消防隊審核乙案,復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卓參。 說 明:一、復 貴署八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五 二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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