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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保險人對本附加險契約之理賠有詐欺行為或記錄者。 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六條 其他

  3. 1.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其所稱「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發病前九十天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且需即時在海外醫療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完全痊癒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健康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將依契約條款之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南山產物對附加有「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傷害保險,其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 聲明事項】 人身保險聲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