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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 4 條.

  2. 現行台灣 《人工生殖法規定僅有不孕或有特殊醫療理由的異性戀夫妻可以委託進行人工生殖2007年立法後僅微調主管部門和罰則實質規範17年未動在社會變遷與人工生殖產業的蓬勃發展下迎來巨大的修法壓力今年20242月新國會開議的第一個會期民眾黨國民黨接連提出以人工生殖法當作優先法案修法焦點聚焦三點──「開放單身女性人工生殖」、「開放女同志配偶人工生殖」,以及挑戰已經爭論近30年的開放代理孕母」。 為什麼人工生殖的修法討論會在此刻發生? 支持開放者和反對者理由分別是什麼? 修法中聚焦討論哪些爭點? 國際又怎麼討論這項議題? 在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簡稱國健署)即將於3月28日舉辦的《人工生殖法》第二次公聽會前夕,《報導者》整理以下10個關鍵QA,帶讀者理解。

  3. 2024年5月15日 · 部版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強調截至民國一一一年全球至少十七個國家立法施行代孕生殖藉由代孕生殖技術協助不孕症夫妻或男性同志伴侶一圓求子夢國健署婦幼健康組副組長蔡維誼表示草案廣納各界意見從原本四十條增列至六十二條在現行人工生殖法中僅具有婚姻關係的異性戀夫妻得接受人工生殖草案則擴大至同婚伴侶單身女性代理孕母等三大族群。...

  4. 2013年8月16日 · 依人工生殖法所稱受術夫妻限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此外受術夫妻要實施人工生殖須要符合下列三個條件1.經檢查評估適合施術。 2.夫妻一方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但有醫學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的精卵都有問題,就不能要求做人工生殖。 二、如果夫妻關係發生變化,進行中的人工生殖要如何處理? 在胚胎未植入前,若發生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受術夫妻的胚胎必須銷毀。 但妻受胎後如發現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仍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 三、想做人工生殖的夫妻,有沒有年齡限制?

  5. 截至一百十一年至少有十七個國家立法施行代孕生殖,鑒於讓因無子宮因子宮與免疫疾病導致懷孕或分娩將嚴重危害其生命安全之婦女,以及同性永久結合關係之男性當事人等有生育需求之國人,能藉由代孕生殖技術之協助,達到生育子女之目的,以保障其家庭權,並基於維護代理孕母代孕生殖子女及委託者三方之權益,代孕生殖以互助為原則,並禁止商業目的,以幫助囿於子宮先天缺陷及因病等而無法孕育下一代者,並對於代理孕母保障其身體自主權隱私權及相關權益,同時,對於代孕生殖子女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指導原則,妥適規定代孕生殖子女地位,以維護其權益。 綜上,爰擬具「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共六十二條,並增設第三章第二節「代孕生殖之施行」專節,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增列代理孕母、受術配偶及受術未婚女性之權益保障。

  6. 行政院衛生署自84年著手草擬人工生殖法草案直至今年3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使人工生殖技術之管理具有法源依據該法之規範係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對於生殖細胞及胚胎應予尊重不得任意移為人類品種改良之實驗並禁止為商業目的而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及其相關之行為對於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子女最高利益為指導原則

  7. 2024年5月23日 · 人工生殖法修法討論許久今年歷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聽會1場立法院公聽會衛福部公布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開放同性伴侶單身人工生殖合法代理孕母也在增列範圍民團要求草案刪除代孕相關條文脫鉤處理。 Tags: 人工生殖法. 同性配偶. 代理孕母. 衛福部. 周志浩. 國民健康署. 公聽會. 單身女性. 何彥秉. 台灣子宮內膜異位症學會秘書長何彥秉提及曾遇過1名35歲患者,因被診斷出子宮內膜癌,雖然保留卵巢,但必須切除子宮,無法生育,最後選擇至烏克蘭尋求代理孕母的協助,才能一圓生子夢。 先天無子宮、子宮有嚴重問題等無法生育的患者,代理孕母是唯一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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