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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 被處分人住易公司96 年5 月31 日函、96 年6 月14 日函、97 年1 月16 日到會陳述紀錄及提供案關資料略以: 1、 系爭建案為被處分人三重開發公司之建案被處分人 住易公司承攬業務企劃雙方就該案訂定業務企劃合 約書。

  2. 主管機關查處案件過程及違法處分. 共 4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10筆. 2015/11/09.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件,如何進行調查? 2015/11/09. 當事人或關係人於調查程序中,得否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2016/10/19. 違反公平交易法會 ...

  3. 擬制拒絕交易. 明示拒絕交易,即告訴交易相對人:我完全無法將商品或服務賣給你。 擬制拒絕交易則有幾種常見態樣,例如:以交易相對人購買數量不足為由,制定不正常高價。 另一種態樣,則是願意賣給交易相對人,但故意遲延交貨。 還有一種是臺灣大供應商常見的手法,即為嚴格的客戶認證程序。 最後一種擬制拒絕交易的常見態樣,則是缺乏相容性、不提供保固等。 演講人:林廷機副教授 (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選擇性拒絕交易 v. 無區別拒絕交易. 選擇性拒絕交易,即交易相對人需符合某種資格或條件,可能有搭售、限制價格的狀態,或限制零售轉售價格的狀態。 至於無區別拒絕交易,則可能是完全拒絕交易,或可能會表明僅願意供貨予無競爭關係的下游廠商;若是於同一區域或生產線上與之競爭,則不願提供商品或服務。

  4. 王立達 . 摘要 . 公平會對於濫發智財權侵權警告函行為之規範,自從1997年訂定處理原則以來即要求發函前必須踐行種先行程序其中之一,否則即有違反公平法之可能。 此一見解持續受到國內司法實務的支持,然而學界一直有反對聲浪,認為先行程序管制不符合警告函作為妨害排除或防止請求權行使行為之性質,其判斷有過於形式化之嫌,並且無法達到證明權利基礎或使受信者合理判斷之原本設定目標。 從美國近來各州對於專利主張實體之防治立法經驗,以及我國以往案例也顯示,僅就警告函加以管制,很容易遭到權利人透過發動民刑事法律程序而加以規避。

  5. 第一章 問題意識與問題提出 . 一、本研究之主旨 . 本研究之主旨在於()探討在現行公平交易法制下,公平交易事件爭訟制度及實務之問題點,()特別是從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上及作用(職權行使)上之獨立性特質之觀點,檢討現行爭訟體制及實務狀況有無違背其獨立性特質?()探討基於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及作用(職權行使)上之獨立性之特質,於處理違反公平交易事件時,應依如何之正當法律程序為之?為達規制目的,得採取何種行政手法?()探討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正當法律程序作成處分或為其他行政手法後,其合理的後續爭訟程序為何?()建議應如何解決現行公平交易事件爭訟制度之問題點。 二、問題意識及問題提出 .

  6. 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與案例說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 109 年7 月11日. 公平交易法立法宗旨. 公平交易法(競爭法)第 1 條. 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 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公平交易法的核心概念. 公平法的核心價值-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 『競爭 』之定義. 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的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2. 公平交易法規範主體. 事業之定義(第2條) 公司.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內容 . 限制競爭行為. 獨占. 結合. 聯合行為. 限制轉售價格. 其他限制競爭行為. (利用市場力)

  7. www.ftc.gov.tw › uploadDecision › 359461b7-d643-4fb4-96c4-c8b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 被處分人透過聚會方式,共同決定調漲吊車起重業務承攬服務價格之行為,已足以影響花蓮縣吊車起重業務承攬服務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規定。 二、 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 處三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統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各新臺幣20萬元罰鍰。 處 君 即長雄機械工程行新臺幣15萬元罰鍰。 處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君 即大統起重工程行、 君 即宏威起重工程行、 君 即大雄機械工程行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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