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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臨時人員之管理. 考核,以作為人力資源經營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各機關僱用已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臨時人員。 本府各機關間因業務需要移撥續僱者,亦同。 三、臨時人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指對於臨時人員平時工作情形之考核,於每年四月及八月. 各辦理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指對於臨時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服務. 期間之考核。 (三)專案考核:指臨時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之考核。 臨時人員之年終考核與專案考核應參照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之方式組成審查. 會或併入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辦理。

  2.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二、符合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單親家庭子女。 三、受保護安置兒童。 四、發展遲緩兒童。 五、身心障礙者子女。 六、身心障礙兒童。 七、原住民兒童。 前項申請,除第三款情形應由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提出外,以兒童之法定代理人. 為申請人。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以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 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為限。 第四條 托育津貼發給標準如下。 但就托 (讀)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核. 計,每日以發給標準三十分之一計算;托育費用未達發給標準金額者,依托. 育費用發給之: 一、就托(讀)本市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兒少福利機構. 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3.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 五 條 社福法人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財務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之社福法人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社福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 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4.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財公產字第10131575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局.

  5. 歷史法規. 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臨時人員之進用,並妥善運用臨時人員協助業務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指各機關,以人事費以外經費進用公務人員以外之人員。 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二)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及測量助理。 (三)以契約進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辦理繼續性業務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五)依教育人員法規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 (六)本府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計畫或具獎補助性質之工讀生。 (七)以工代賑或其他具公法救助性質之進用人員。

  6. 第一條 為管理本市市有財產,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市有財產,指本市依法取得之下列財產: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與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 第四條 市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以下簡稱機關)辦公、 作業或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市營事業機構使用之財產。 但市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 僅指其股份。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7. 歷史法規.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及缺. 損建立一致性規範,依據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 簿等。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自總決算公布日起算十年後,經該管上. 級機關與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之同意,得予銷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 續予保存者外,應依下列程序(如附件一流程圖)辦理: (一)一級機關. 1、編製銷毀清冊(如附件二格式)並先報送本府(主計處主政) 同意後,檢附本府同意函影本再行函報審計處。 2、經審計處函復同意銷毀後,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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