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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 (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

  2. 112年憲判字第8號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節文: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 一、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是以,行政程序法第4條至第8條分別訂有「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規範,行政處分如違反前開原則之一,即為違法,應予撤銷。 二、何謂「法律優位原則」? (一)白話文解析. 法律優位,顧名思義,探討的是行政行為與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依憲法第171條及第172條觀之,行政法法源之位階由高至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是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倘牴觸憲法或法律規定者,應為無效或予以撤銷。

  4. 工作權是憲法所明文規定國家應予以保障的,為落實保障工作權的憲法意旨,勞基法規定必須具有法定事由,雇主才得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該法第十一條所列舉之五款事由,即屬雇主確有前揭五款事由,得經預告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關係,雇主行使該條 ...

  5.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重勞上字第一號判決即稱雇主不得藉工作規則擴張情節重大之範圍::「懲戒解雇應為雇主最後、無法迴避、不得已的手段,即所謂「解雇之最後手段性」,雇主在懲戒解雇處分時,仍必須符合「懲戒相當原則」。 是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情節重大」,應指因該事由導致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而有賦予雇主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權利之必要,並且受雇人亦無法期待雇主於解雇後給付其資遣費,而採取較為嚴格之解釋。 雇主自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雇權限,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若勞動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規定雇主在特定情形,得解雇勞工,仍須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訂之範圍內始為有效。

  6. 集體勞動法專章 (一)不當勞動行為與裁決制度簡介. 壹、裁決制度制度來源. 依日本憲法第28條,勞動者享有「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此係1946年盟軍司令部交與日本政府的麥克阿瑟草案所擬定。. 我國勞動法之體系大抵承襲自日本 ...

  7. 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之分析及因應. 一、前言.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則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例外於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適當之交通工具或宿舍之情形下,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開放之規定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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