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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0月17日 ·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國是承認雙重國籍,但就我國法而言,祇要具備我國國籍者即為我國人民,因此,若要繼承我國的財產,有我國國籍者就要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這是當然的解釋,但以自書、代筆或密封等方式,在外國也可以作 ...

  2. 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依法得在國內取得土地或建物權利,如其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辦者,該證明書倘依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則該證明書非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仍應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內政部94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0940064768號函) 喪失國籍前取得土地: 現行土地法規定有關第17條各款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喪失國籍者。 惟如於喪失國籍前已依法在我國取得土地法第17條之土地者,應准其繼續擁有。 爾後如有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行為,仍應依土地法之規定。 (內政部89年4月29日台 (89)內地字第8968943號函) 外國國籍繼承人行蹤不明,無法會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3. 為實現遺囑之內容,有時需要執行遺囑之步驟。 遺囑之執行,本應由繼承人為之,惟遺囑之內容有時與繼承人之利益相反,例如以遺囑為捐助行為或遺贈或分配予繼承人之財產多寡不一,此時,繼承人是否會依遺囑之內容確實執行,實難以期待。 且繼承人若為未成年人時,使其執行具有財產行為性質之遺贈或捐助行為,恐有不當。 因此,民法乃設置遺囑執行人制度。 並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0條)。 又遺囑執行人原則上係由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遺囑未指定,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

  4. 如果不急著用錢,未到期的定存單可以直接轉移成繼承人名字續存,不用中途解約。 如果被繼承人的帳戶申請過存款自動扣款:如郵政壽險保費、公用事業費用轉帳代扣等,早點去辦終止就不會再自動扣繳。

  5. 2018年4月10日 · 律師回答:. 這裡要提醒大家,不幸發生繼承事件時,倘若自己的母親、父親等親人要求自己交出印鑑章及印鑑證證明給代書辦理繼承,一定特別要小心,因此印鑑代表就是自己真正簽名,而在文件蓋章,在法律上原則認定你同意文件,不管是不是你蓋的,最後 ...

  6. 2017年12月9日 · 所謂「分鬮(ㄐㄧㄡ)書」,又稱「分家單」或「鬮書」,乃分家分管財產鬮書合約書等古契約,係指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生前就預先遺產分割及管理指遺產為目的之雙方契約。. 關於此種契約之效力,如未罹於時效,自有拘束當事人之效力。. 核其性質 ...

  7. 律師回答:. 遺產分割係指遺產之共同繼承人以消滅結束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 因之,遺產分割自由係指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不受任何限制。.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如第1166條第1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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