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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11月14日 · 代位繼承常見爭議問題. 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惟明定親等近者為先,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又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 ...

  2. 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共五十七國或地區,常見的國家,韓國、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比利時、英國、德國、荷蘭、法國、瑞士、馬來西亞、加拿大 (各省)、義大利。. 未列入「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之國家,其人民申請在我國 ...

  3.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在遺產分割前,所有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須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行使權利,常有不便之處,因此本條即是為解決此一問題,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4. 律師回答: 關於外國人繼承我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17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5. 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則應經繼承人全體同意. 15 Dec, 2017. 律師回答:. 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並無所謂應有部分之存在,固不得逕請求為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 ...

  6. 律師回答:. 有人要請我打分割遺產訴訟前,我總是要問繼承遺產中有無不動產,如果不動產要先辦繼承登記,而這種登記很簡單,而且不用協同所有繼承人一同辦理,而分別共有登記則需經過遺產分割,不得以土地法34條之1之多數決方式為之。. 蓋因繼承 ...

  7. 2019年1月14日 · 14 Jan, 2019. 律師回答:. 答案很單純,如果是使買受人成為該共有物共有人之契約無效,即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其應有部份(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419號判例意旨參照),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份係屬潛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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