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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員工請特但雇主經營上急迫該怎麼辦?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員工特完,如何處理?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本期就讓我們把國定假日的狀況做重點整理。 【國定假日當天】 國定假日以放假為原則,出勤為例外。 所以直接在法定國定假日當天放假最無爭議。 如果國定假日當天是原本已約定出勤的工作日(不論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則放假工資照給;除非針對時薪制工作者,國定假日當天本來就未排班約定出勤,方不會有工資。 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在變形工時中操作「時變形」的狀況。 遇到時變形的工作日,不管一日正常工時為9小時或10小時,均免除一日出勤義務,且不用補時數(所以建議國定假日當天就不要再操作變形工時了);遇到「空班」,則既無補假問題、當日也無工資(工資已隨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國定假日不在當天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日不適用) 一、補假: 即國定假日剛好遇到例假或休息日的狀況。

  3. 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賸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 」、「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 」、「離職時未特別休假工資何時發給? 」,為避免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特別重申說明。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 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4. 不要預支,會造成年度休假混亂。. 特以半日計,勞動部有過解釋「105.02.03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0162 號 函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之工資給付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

  5. 特別休假已不同過去勞基法之概念,有關特休該如何買假,現無任何實例及解釋,但只要有未休假及應給工資,至於直接與員工約定不排假,年底給錢,仍有違法嫌疑。.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NEW!. 一例一休之具體因應措施 與 自我模擬勞動檢查實務 ...

  6. 1)月8天,則全年共96天假。 如果依每7天有1日休假及全年應有19天紀念休假日,則全年應52+19=71天。 那麼我們門巿人員如果71天就合法?

  7. 這種錯誤常發生在公司放任勞工自己排休或調,而勞工因為不熟法令或為滿足個人休假需求所致,事業單位應加強宣導予以防範。 班表I的違法狀況比較容易被忽略,也就是二週變形的每週正常工時,並不能超過48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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