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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 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直轄市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縣 ()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予以輔導;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所定之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單一會計年度內無經銷商因業績未達標準被取消資格,且該區單機月平均業績達該區月銷售額標準百分之二百以上者,該分區得自動遞補一名經銷商備取資格者為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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