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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法院的說法是不對的。 附錄: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焱鼎.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2. 一部分是請攝影師特別來拍照,一部分是由學生提供自己日常校園學習及生活照片。 此外,畢業紀念冊的編輯,還會產生兩部分著作,一部分是所使用的照片本身,另一部分是將照片進行編排後產生的編輯著作。 出錢請攝影師拍攝畢業照,是屬於著作權法第12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法律關係。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理論上,畢業生要製作畢業紀念冊,所拍攝照片是由出錢的人與攝影師簽約,這應該是由學生或家長與攝影師簽約。

  3. 演藝活動之智慧財產權保護. 作者:章忠信. 100.03.26.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演藝活動到底是以「演」為重,還是以「藝」為重? 同樣是對「姊妹」這首歌的演唱,張惠妹的詮釋,肯定比任何「張小妹」的演出要來得受歡迎。 顯然地,演藝活動的成功不單純僅是「演」而已,其中的「藝」,占極重要的比率。 演藝人員必須體認,「若要功夫深,鐵杵磨成針」,才能做到「無聲不歌,無動不舞」的境界。 既然演藝人員的付出是「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則演藝人員的收入足不足以「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豐」,也是值得關切的議題。 演藝活動的利用,隨著科技的發展,不斷地變化與擴散,接觸演藝成果的群眾一再地擴大,演藝人員的權利也應該隨之擴張,但事實上並不盡然。

  4. 如果場景換到臉書上,情形會不會不一樣呢? 把學生的作品上傳臉書,首先會有重製著作的行為,上傳臉書之後,臉友可以接觸瀏覽,這是公開傳輸著作的行為,都在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原則上都應取得授權。 不止如此,學生的作品交給老師評分,並沒有公開作品的意思,而在著作權法中,著作人除了著作財產權,就其著作還享有著作人格權,其中有一項公開發表權,就是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他的著作。 若老師未經學生同意,就將學生交的作業上網,也會涉及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議題。 即使將臉書設定為限於班上學生閱覽,外人無法接觸,上傳臉書公開,還是有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發表他人著作之行為,沒有太大不同。 網路以前的時代,老師公開學生作品,是直接將作品張貼公告,只會涉及公開發表學生著作的議題,沒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

  5. CONTENTS. 目次. 壹、 緣起貳、 廣播電視節目製播之今昔參、 節目製作之管理肆、 市場機制決定一切伍、 使用著作,付甚麼錢,要弄清楚一、 利用主體二、 利用行為及授權主體陸、 相關疑義之釐清一、 市場機制失靈,在於未授權先使用二、 集體管理林立之解方三、 MPA角色及主張之討論柒、 結論. 媒體報導,有節目製作人抱怨,節目製播使用音樂,節目做好了,電台卻通知音樂取得授權有困難,只好重新剪輯1。 還有些專門演唱台語經典老歌的節目,更因詞曲著作權人向電台追討使用報酬,還要求回溯付費6,000萬元,不堪負荷,節目因此收攤。 節目製作單位認為,他們幫經2. 典老歌推廣,經典老歌的著作權人卻需索無度,開價沒有標準,有些還要價一首使用報酬80 萬元,實在沒有道理3。

  6. 證人即為上開雕塑品彩繪者陳毓麒復證謂:其為上開雕塑品色,是參考佛光山師父拿過來的小沙彌陶瓷品及一些書籍等語,原審竟未命其提出所參考之韓國及大陸書籍暨佛光山師父帶來之小沙彌陶瓷品,以審查本件作品有無抄襲或重製他人著作之情事,即查明本件

  7. 「觀念」是一種想法或概念,是抽象存在的,「表達」則是對於特定「觀念」的對外展現,是具體而可以感知的。 舉例而言,以一定比率的某種元素加上一定比率的另外一種元素,經過特定的處理程序,可以形成一定的結果,有助於某種疾病之治療,這是一種「觀念」,經過研究或思考而發現,如果沒有透過語文或圖解對外展現,祇是抽象地存在,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同一種「觀念」,若以不同的方式加以闡述,則各別的闡述是不同的「表達」,可以分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逕行利用各別的「表達」,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觀念」祇有在符合專利之規定,依專利法申請專利獲准後,才能享有專利之保護,否則,不能禁止他人利用該「觀念」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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