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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3.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112/03/13 修正) 17. 十七、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 組,各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 災措施建議。 1.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 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

  4. Created Date 3/15/2019 10:52:25 AM

  5. 表八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判定要領 判定項目 判定要領 位 置 安全 距離 設置 規定 1.製造場所:以儲存能力或處理能力(以下以X表示,壓縮氣體為m3、液化 氣體為kg)要求安全距離(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如註1):

  6. 法規名稱: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異地備援作業要點 (102/10/04 公發布) 1. 一、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異地備援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備援中心)之. 功能、設置、啟動及其他相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2. 二、備援中心之功能如下: (一)作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受損致無法正常運作或不適宜運作時之. 替代應變中心。 (二)作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分組之前進協調所。 (三)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災害防救人員平時災防教育訓練、兵棋推演或. 演習之場所。 (四)其他因應特殊、重大災害或災害發生地點需要,作為防救災據點。 3.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設北部、中部、南部備援中心;其管理機關分別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內政部消防署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4. 四、備援中心之啟動時機如下:

  7. 36 附圖 3 (場所名稱)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危害辨識卡H-CARD 'ÿ 5A. 1ç _N ! +L [ X +L D-7601 D-7602 D-7603 D-7604 D-7605 D-7606 D-7607 D-7608 # 1¸ `õ 5a . 1ç ± .S # 1¸ . 1ç f£ 8W f£ 8W f£ 8W D-1004 D-7801 D-7802 D-1001 D-7803 D-1002 D-1003 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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