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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黃勇義自民國92年間起至100年止,以臺北市士林區 街 號 樓為辦公地點,經營買賣、出租不 動產 事業,由被告黃勇義負責不動產標的之選定、決定不動產買進、賣出或出租價格之決定,由被告郭枝芬負責買賣、出租不動產之資金調度、帳務記錄租賃

  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06號、110年度上易字第208、212、213、214、215號000等 侵權行為 損害 賠償 事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3-05-30.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上訴人000等人與被上訴人蔡00等人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經臺灣臺南 ...

  3. 發布日期:111-12-26.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35個案號被告李00等135名被告(其中5名被告死亡已為 不受理判決 )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 ...

  4. 一、黃其豪共同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 貳年。 二、黃其豪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 柒、薛義雄. 一、薛義雄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薛義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捌、詹家榛部分. 一、詹家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詹家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渠等於98年6月間起至102年10月間,以利用投資黃金買賣名義,並保證獲利及發放紅利等方式,邀約吳仁等10名被害人,陸續匯款或交付現金投資,不法吸金共1億4974萬4100元。

  6. 楊智欽曾遭林O正毆打成傷,心生不滿,而邀集黃軍淞等人,共同基於殺人之犯意聯絡,於104年8月7日晚間,至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林O正所在處所,由楊智欽持西瓜刀朝林O正頭部猛砍數刀,黃軍淞持開山刀朝林O正左胸猛砍數刀,致林O正受有頭皮裂傷、左

  7. 當時黃昇勇擔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身負維護治安之責,轄下有12個分局及其分局長,各分局有其所配置的警力,黃昇勇為避免攜帶油壓剪、鐵橇等器械的陳抗民眾失控,致生不可預測的 公共秩序 、安全危害,自得對陳抗民眾的 人身自由 、言論或表達自由等 基本權 利施以必要的限制。 何況黃昇勇依其權責,僅依法交付各分局長執行驅離任務,但對於驅離方式、細節則由各分局長按現場狀況決定,且值勤員警原則上也是先以口頭勸離方式進行,如勸離不成,才以抬離、拖離方式進行,並於民眾以手勾手時才使用警棍使其分離。 是以,323陳抗事件時身為最高指揮官的黃昇勇下達驅離命令,乃依法令而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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