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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檢方偵結報告出爐後,除司機員外、僅2名台鐵中層主管遭訴,台鐵局前局長范植谷、周永暉、鹿潔身等16人不起訴。 除司機員家屬無法接受,連 普悠瑪受害家屬也質疑 ,不起訴台鐵高層官員、調查範圍過小,沒有真的追溯肇事源頭。

    • Nono偵結起訴1
    • Nono偵結起訴2
    • Nono偵結起訴3
    • Nono偵結起訴4
    • Nono偵結起訴5
  2. 2016年6月27日 · 第一,檢察官起訴的門檻,相較於法院判決有罪的門檻是不同的;簡單講,就是檢察官起訴時需要的「證據確鑿」的程度,相較於法院要判被告有罪時需要的證據確鑿程度,還要來得低。 這在國內刑事訴訟法學界,多年來一直是通說,例如國內刑事訴訟法學界泰斗林鈺雄教授,在其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便指出,檢察官提起公訴的門檻是「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而法院的有罪判決門檻是「法院依審判所得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已經到達已無任何合理懷疑確信程度」。 既然如此,單用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無罪,或是檢察官用重罪起訴、被法院用輕罪改判,來質疑檢察官沒盡舉證責任,對檢察官是不盡公平的。 第二,從統計資料來看,似乎也無法支持「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被法院判無罪的情形不在少數」這樣的命題。

  3. 2017年9月11日 · 一、定位不明. 檢察事務官並無司法官屬性,這點毋庸置疑,因此作為僅有行政屬性、需上命下從的檢察事務官,不管檢察官願不願意配合政策,檢察事務官是理所當然需依長官指示配合政策辦理。 但檢察事務官依法僅為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卻被要求配合用檢察官分身的角色來執行政策,其定位顯然不明。 因此,最近鬧出 這樣的新聞事件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該機關毒品案件分流給檢察事務官辦理有意見,認為檢察事務官僭越檢察官職權,而提案將檢察事務官送檢察官會議追究責任。 我也曾聽聞某機關檢察官不願配合高檢署施用毒品案件戒癮緩起訴的政策,只好將施用毒品案件全數交由檢察事務官處理的情形。

  4. 國民法官. 從 7月21日全國首件國民法官案件 於新北地方法院做成判決後,已陸續有不同的個案在 台北地方法院(7月28日宣判) 、 基隆地方法院(8月4日下午宣判) 展開,過往離一般大眾生活經驗遙遠的法庭活動,也透過大幅的報導與公開程序完整呈現出來。 在案情與判決結果之外,對於法律人──尤其是站在被告角度的律師而言,卻明顯看到檢辯雙方在新制度中資源與力量的不對等。 法庭上「審檢辯」缺一不可的三角平衡中,《報導者》試圖探問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這樣的局面? 國民法官制度參照的藍本──日本發展經驗又能給予我們什麼啟示? 「從這兩個案子確實看到,辯護人的資源跟檢察官的系統確實是有落差的。

  5. 台灣第一件員警對外國人執行盤查勤務被起訴且判刑的案例,為2022年1月起訴、6月一審宣判的「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62號刑事判決」,因被告員警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移工)調解成立,因此並未走通常程序,改走簡易程序。

  6. 綜觀整部《國民法官法》,從第43條(起訴書)、第46條(審判長指揮訴訟)到第52條(檢方準備程序書狀與陳述),都不斷強調要防免「預斷之虞」 院方要去防止預斷的風險,檢方不可以提出造成預斷風險的起訴陳述、書狀與證據內容。

  7. 2016年9月21日 · 前交通部長葉匡時曾在媒體公開,以過去10年結案的貪瀆案件計算,交通部共有355人被調查,其中52人起訴判決確定,但最後定讞有罪則為9人。當大家對那有罪的9人印象深刻時,那300個未達起訴確定的「劉慶豐們」的不平與怨懟,有誰會注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