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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5月26日 · 劉克襄作家為了搶救台中舊城區一棟日式建築幾位關心古蹟保護的友人約我到現場我趕抵時他們和仲介已觀看多時按仲介認知正要拍賣

  2. 2011年6月7日 · 2011/06/07 06:00. 黃英哲. 房屋過戶買方需支付契稅某些短期投資客為了省契稅找熟識的代書簽約簽約完後即向原屋主要求借屋裝修取得鑰匙接著一方面趕工裝修房子並聯絡仲介帶人看屋另一方面又要求代書向原屋主藉口銀行貸款有問題等拖延過戶時間等到有新的買方出現,再將房子直接過戶到新買方名下,從中賺取差價。 整個過程,在地政事務所裡,沒有產權的持有紀錄,當然,無法課到任何稅金。 奢侈稅實施後,越來越多的投資客,要求房仲業配合,向原屋主遊說借屋裝修;不僅省下契稅,更省下十五趴的奢侈稅。 這就是俗稱的「三角簽」。 這種交易模式,其實非常普遍,尤其是某些兼做仲介的代書,常常用這種模式賺取差價,規避稅務與罰責。 除了逃漏稅,還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的規定。

  3. 2022年5月22日 · 2022/05/22 05:30. 表格.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律師蔡家豪指出買賣房屋時即使房屋有瑕疵充其量僅是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的民事糾紛若賣方隱瞞不為人知且有重大瑕疵的房屋蓄意告知不實訊息則難逃刑事詐欺罪的追訴房仲人員若刻意隱瞞重大屋況會受到申誡處分累計處分可停止執業廢除仲介證書房仲公司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蔡家豪指出,買賣房屋有一定風險,程婦刻意隱瞞「交易重要訊息」,或仲介員受託賣屋時,已知屋內無熱水可用,及房屋有滲漏,卻未如實將屋況告知買方,導致蘇女誤判而付錢購屋,程婦或房仲恐因此成立詐欺罪。 房仲若隱瞞 公司須連帶賠償.

  4. 2020年5月29日 · 小A是個勤奮的人買了一戶公寓準備要來當房東小A的朋友小B剛好在當租屋的仲介小A便跟小B說我很忙東西你決定好就好」。 也寫了授權委託書並把身分證影本和印章都繳給小B讓小B以小A的名義去與房客簽約。 小A寫了授權委託書,並把身分證影本和印章都繳給小B,讓小B以小A的名義去與房客簽約。 (情境照,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而這樣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我不是一定要你代理,代理權是可以撤回的! 如果是小B因為手腳太慢了,小A早就不再委託小B幫忙找房客,小A也要求小B把授權書正本、印章和身分證影本歸還,這樣就是屬於小A對於小B「代理權的撤回」。

  5. 2017年1月31日 · 我該選哪一個? 一般而言,我們在訂立租賃契約時都會加上期限,可能是以一年或兩年為期,這樣的租約就稱作定期租約。 而不定期租約則是指「沒有定期限」的租賃契約。 兩者之間的差別除了表面上看到的有沒有期限之外,其實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有沒有適用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 《土地法》第100條對於出租人要請求返還房屋時做了一些限制,簡單來說,如果有下列的情況,房東可以請求返還房屋,如果沒有,那就抱歉啦,房東你不可以隨便請求房客返還房屋喔!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6. 2020年12月16日 · 什麼是「權利屋」? 一般買房子,就是買房子的「所有權」,而 「權利屋」 就是買 「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以外」的「使用權」,這是因為賣家把土地跟房屋分別設定為「地上權」和「使用權」賣給買家原故。 不管是哪一種情況,買家都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只是買到「可以住」的權利,法律上地位類似於承租人,權利保障比較單薄,當然房價也就相對便宜。 「所有權」跟「地上權」差很多嗎? 擁有所有權,代表你可以對這個不動產作一切規劃,包括使用、破壞、出賣等等,所以對這個不動產來說,你就是上帝。 如果地主想保有所有權,但暫時想不到怎麼利用這塊土地,法律允許地主把使用權授權出來交給別人,這種允許別人在土地上使用建築物的權利,就稱為「地上權」。

  7. 2018年5月31日 · 台灣第一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於今年 六月二十七日實施 ,對於承租方來說可以提升與保障維護更多權益對於廣大的租賃市場無疑是個良藥筆者大大贊同本法的訂定。 自總統頒布「租賃專法」以來,筆者發現許多業者紛紛希望未來加入不動產「包租代管業」,對於這個政府即將扶植的產業來說算是相當成功的開端,但筆者更憂心的是不動產包租代管業有這麼容易嗎? 以不動產中古屋來說,所有權人的重點在於將不動產售出,買方買下心儀的不動產,銀貨兩訖;不動產包租代管業卻不是這種方式經營,而是需要長期的管理與服務,尤其最擔心的是房客落跑、大肆破壞租屋處、吸毒、房東剋扣押金等種種問題,這都是未來包租代管業將會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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