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塵室天花板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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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內天花板、牆壁及地面,保持平滑無裂痕或縫隙,且易於清潔而不發生粉塵,必要時應採用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 二、作業區域有良好之照明及通風設備;必要時,並具有適當之溫度、濕度及潔淨度調節設備。 三、易燃性或危險性原物料、溶劑、中間產品及產品之作業區域,設置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四、設置原料、物料、中間產品及最終產品之倉庫。 五、場所內備供製造人員使用之更衣室、洗手設備,並視需要設置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履之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 第 3 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場所環境,應保持清潔,並設有完善之排水系統;涉及製造生物技術產品者,應對病原體進行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第 4 條.
設 樓 走廊或通道 昇降機 天花板等 天花板 地下層、無開口 │置│梯│(限供第十│之昇降│高度在十│等高度│樓層及十一層以│ │場│或│二條第一款│坑道或│五公尺以│超過二│上之各樓層(前│
第 189 條. 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 一、設置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 (二)窗戶有效開口面積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三)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以下簡稱兼用),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四)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二、設置排煙、進風風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煙設備之排煙口、排煙風管、進風口、進風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七、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
第 141 條. 瓦斯漏氣檢知器,依瓦斯特性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等便於檢修處,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 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二)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三)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 (二)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五、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六、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
第 226 條. 警報設備之設置,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2 條. 偵煙式探測器除光電式分離型外,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居室天花板距樓地板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