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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 ...

  2. 已成年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 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更多相關資訊.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23.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3.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102 (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103 (含)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一方向他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2.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4. 更新日期:113-04-2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

  5. 這個問題分下列2點來說明:. 1.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2.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

  6. 更新日期:113-04-09.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薪資或各類所得,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因此有下面的計算稅額方式,另107年度起,營利所得適用股利課稅新制:.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 ...

  7.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23.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1216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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