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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 4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2.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河川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2.06).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00462429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3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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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 ...

  5.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6.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第 27 條. 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各該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用之範圍及其項目。 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之。

  7. 河川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091-05-29編修日期:110-02-17發文字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0390號. 函釋引用. 關鍵字(輸入時會列表將自動篩選). 林造字第0981742444號. 林造字第0981652218號. 林造字第1011651603號. 回列表.

  8. 河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爲加速推動直轄市管( )管河川區域之公告落實河川管理機關權責及符合目前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堤防預定線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之用詞統一修正為用地範圍線,並增訂管理機關得參考用地範圍線認定河川區域範圍。 (修正條文第六條)二、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區域劃定與變更之審查及核定回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修正條文第七條)三、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擬訂於中央管河川辦理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之核定及許可,由河川管理機關辦理,以簡化行政程序。 (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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