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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個月加班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能超過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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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

  3. 根據《勞基法》第30 條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計算下來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174小時(每週40小時x每年52週+ 8小時),這也是多數雇主和上班族約定的正常上班時間。

  4. 加班時數上限,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得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增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5. 2022年7月15日 · 根據 勞基法 §30 規定, 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加班時間有上限嗎? 勞基法 §32 也規定,如果雇主要讓勞工延長工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並有以下限制: 每天: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能超過 12 小時. 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 以上是在正常情況下的延長工時規定,如果遭遇天災或突發事件不得已要加班,同條也有另外說明。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 每小時平均工資 為基準,而根據 勞基法 §2 第 3 項 ,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6. 2023年8月25日 · 勞動部表示,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 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針對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重申說明如下:

  7.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個月加班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能超過138小時

  8. 2024年6月28日 ·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範了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條件與限制,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健康與休息權,同時也提供雇主在必要時的彈性運用:. 勞動基準法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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