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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 沿革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

  2.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3.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 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 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 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 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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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6. 2023年12月11日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 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 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 申請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 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7. 第 八 條 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三、具有昇降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訓練:

  8.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 檢查員證換發期限.PDF. 附表二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20832711 號令 增訂發布第 20-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