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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 檢查員證換發期限.PDF. 附表二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2.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3.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4.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草案如 附件 。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i.gov.tw )網頁。

  5.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昇降 ...

  6. 第七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應檢核下列事項: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 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 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 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 已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由專業技術人員載明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處理情形,及按月檢送維護保養紀錄表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六、 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 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 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九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一、 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7.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 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 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 申請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 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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