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12月16日 · 網友回應. 「律師法新制今年初公布從53條大增為146條為有史以來最重大的變革多數關鍵條文預定明年元旦正式施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走入歷史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取代而民眾最詬病的律律相護懲戒失靈的問題未來也將設置風紀倫理委員會接受民眾的申訴民眾若認為律師有風紀上的問題需先向地方公會申訴地方公會討論後認定有懲戒必要才會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換言之若地方公會認為沒有懲戒的必要該案就結案民眾沒有救濟管道

  3. 本公會受理申訴張靜律師涉嫌違反律師倫理風紀乙案調查如下: 壹、申訴事實及證據: 一、申訴人主張: 被申訴律師於106年2月25日於電子媒體「上報」投書「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法。 」乙文投書中稱我在司法界律師界超過36年的資歷與經驗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也許再多一些也許再少一些。 」、「過去稱昏官,現在稱恐龍的恐怕至少占司法官一半以上」、「如今揣摩民進黨上意的法官、檢察官也陸續產生,不論為哪個政黨服務,都是打手司法官,都該想辦法不要讓他們的手伸入司法界。

  4. 2023年6月2日 · 一、 律師與委任人間的注意事項 (一)以「當事人利益」為首要考量 (律師不能擔保勝訴有利益衝突的案件律師不能接律師可以跳過我直接找對方談嗎? (同一案件委任多位律師他們必須彼此合作當事人的資訊律師必須保密想閱覽卷證資料可以跟律師要 與對造律師往來的注意事項對造律師不得故意詆毀中傷我方當事人及律師 (二)對造律師直接來找我,怎麼辦? 三、 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有什麼後果? 會由其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進行審議,輕微的會被勸告、告誡;嚴重違反者,則是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最重可能會面臨「除名」的處分。

  5. 本會頃悉臺北律師公會就張靜律師日前被申訴涉嫌違反律師. 倫理風紀乙案已於107年8月21日作成不予處分之決定臺北律師公會北律倫調字第27106202號),本會就此聲明如下: 按「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法第1條定有明文。 又按「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律師自治,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律師倫理規範前言及第24條亦均規定甚明。

  6. 民眾若認為律師有風紀上的問題需先向地方公會申訴地方公會討論後認定有懲戒必要才會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換言之若地方公會認為沒有懲戒的必要該案就結案民眾沒有救濟管道也因地方公會成員均為律師由律師審核律師的懲戒案常落得律律相護的質疑重創在野法曹的信譽因此明年元旦上路的全律會將設律師風紀倫理委員會專門受理民眾的救濟案也就是地方公會若駁回申訴案民眾可改向全律會申訴。 不過,全律會也是由律師組成,所做出的決議亦難逃「律律相護」的問題,故新制一併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覆審懲戒委員會的席次,從目前的律師委員代表過半,下修為未過半,律師不再掌握絕對多數。

  7. 法稅改革.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倫理風紀案件決定書 (下) ☆來源:張靜. 點擊數: 2683. 貮、認定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 程序事項. (一)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除第六條情形及外,由秘書處協助指定調查期日,請兩造分別或同時到場陳述。 兩造得由律師或得為輔佐人之人到場協助。 兩造無正當「當進理由不於調查期日到場,或到場不為陳述者,不影響調查程序之進行。 」。 查本公會於106年9月19日在本公會會館舉行調查程序詢問會,由被申訴人張靜律師及申訴人孫健智法官分別到場出席會議並向申訴人確認申訴範圍,本件申訴調查程序之進行符合前開規定,合先敘明。

  8. 律師懲戒. 而當最壞的狀況發生——律師懲戒時目前懲戒流程的規定地檢署應確實負起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的責任從司法風紀整體的角度來看律師當然也可能成為司法的破壞者而相較於並無偵查權的律師公會來說檢察官的力量顯然有力也有效得多了若能透過檢察官的積極偵查移送便能直接助益於司法風紀的整頓當然是人民所樂意見到的。 而就律師公會的角色而言,應該主動扮演起更積極的角色,一旦發現有影響律師風紀倫理的情形,即使未達刑事判決確定的程度,都應主動移送予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才不會造成「漏網之魚」傷害司法的缺憾。 不過附帶一提,就目前律師法的規定來說,並非沒有漏洞。 依現行規定,如果刑事判決不滿一年,尚無須受到律師除名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