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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 考績委員會之委員因故出缺時,「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之門檻計算方式。113/01/18。
    • 服務機關得否拒絕公務人員委任律師出席考績委員會為己陳述意見。113/01/18。
    • 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之處理方式。111/12/02。
    • 轄下無受考人之兼任一級單位主管仍得經機關首長指定為考績委員會委員。111/12/02。
  2.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第 5 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3. 法規草案. 四都改制相關函釋. ::: |. 友善列印. 機關首長得否親自出席參加本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3月25日部銓一字第094247594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4條規定:「 (第1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4. 考績委員會如已 將各考績委員之 考績遮蔽,並採行 整體包裹核議機 制並未討論委員 本身之考績考績 委員是否仍應表 明自行迴避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 相審閱,依本部104年8月5日法廉字第 10405011230 號函

  5. 第 五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長官覆核。 第 六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薪)點。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 七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對涉及本身之考績事項應行迴避。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6. 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 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 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第 6 條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7. 2009年5月25日 · 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 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