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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訓練師應聘職類與相關技能檢定職類對照表. 首頁. 為民服務. 法規專區. 最新法規及公告. 列印內容. 職業訓練師應聘職類與相關技能檢定職類對照表. 發布單位:訓練發展組. 發布日期:104-07-23. 檢核日期:113-01-18. 點閱人氣:255914. 相關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職業訓練師應聘職類與相關技能檢定職類對照表. pdf (386.31 KB)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關閉. ::: 認識本署. 正副首長簡介. 發展沿革. 組織與職掌. 附屬單位.

  2. 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第 4-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第 5 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3. 職業訓練主要分為兩種型態一種為職前訓練 」, 一種為在職訓練顧名思義如果您屬於待業身分別您可以參考各種職業類的職前訓練課程, 政府提供了80%到100%不等的費用補助 (依照身分別而有所差異);如為特定身分別, 參訓期間還可請領職訓生活津貼補助, 結訓後訓練單位會提供就業輔導建議如果您是在職勞工身分您可以參考各類職類的在職訓練課程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三年更是每人有七萬元的補助額度可以盡情使用為了貼心參訓者訓練時間多為晚間或週末讓您不需要為了職場進修而放棄工作! 待業者免費上課、免費職業訓練! 這就是政府的職業訓練課程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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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職業訓練主要分為兩種型態一種為職前訓練」,一種為在職訓練」,顧名思義如果您屬於待業身分別您可以參考各種職類的職前訓練課程政府提供了80%到100%不等的費用補助 (依照身分別而有所差異),如為特定身分別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還可領職訓生活津貼補助結訓後訓練單位並提供了就業輔導措施如果您為在職勞工身分您可以參考各種職類的在職訓練課程為了貼心參訓者訓練時間多半為晚間或週末讓您不需為了職場進修而放棄工作

  6. 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以大學專科以上相關科系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持有乙級技術士證已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之國民為對象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第 5 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第 6 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課程包括專業學科專業術科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法規與知識之一般科目等並注重品德陶冶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一,分別訂定之。 第 7 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除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暨輔導參加技能檢定外,並輔導擔任訓練教學或相關技術性工作。 第 8 條.

    •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7.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日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勞職公字第八五九 號令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職業訓練師之訓練,分為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等方式,以培養 職業訓練師應具之條件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委 託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事業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第 3 條 職業訓練師之培訓,應兼顧事業機構自辦訓練之特性及職業訓練機構對師 資之需求規劃辦理。 第 4 條 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以大學、專科以上相關科系、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或持有乙級技術士證,已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之國民為對象,實施有系統 之職前訓練。

  8. 職業訓練法修正通過全國性專業團體也可辦理技能職類認證.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承辦單位職業訓練局訓練發展組勞委會中部辦公室. 主管姓名:蘇昭如 組長、林宏德 主任? 電話: (02)8590-2570、 (04)22595700. 「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0年10月25日經立法院審查三讀通過此次為72年12月5日公布施行以來調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本次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全國性專業團體 (含全國性專業工會)辦理技能職類測驗,透過政府鑑定機制提升其辦理技能職類之品質,又透過政府協助輔導,使全國性專業團體在其專業領域得建置專業人力培訓機制,發揮團體功能並提升專業技能,落實馬總統對於職業工會得負責職業證照認證工作之重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