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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odt.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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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其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四、符合第三點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一)第一名及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一、 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四、符合第三點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一) 第一名: 新臺幣一萬元。 (二) 第二名: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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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100年4月7日府民戶字第1000242783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0年9月29日府民戶字第1000750579A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七點規定,並自100年10月1日起生效. 臺南市政府106年7月7日府民戶字第1060299110A號令修正,並自106年7月3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107年11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70920317A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19日府民戶字第1081171782A號令修正「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 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為「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27日府民戶字第1100752816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一、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主 旨:. 修正「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內 容:. 一、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