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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odt.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 ...

  2. 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其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四、符合第三點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一)第一名及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3. 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四、符合第三點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一) 第一名: 新臺幣一萬元。 (二) 第二名: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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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100年4月7日府民戶字第1000242783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0年9月29日府民戶字第1000750579A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七點規定並自100年10月1日起生效. 臺南市政府106年7月7日府民戶字第1060299110A號令修正並自106年7月3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107年11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70920317A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19日府民戶字第1081171782A號令修正「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6.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 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7. 為「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27日府民戶字第1100752816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一、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8. 主 旨:. 修正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內 容:. 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