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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6)日表示,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陸續發生感染源不明的病例,社區傳播可能有擴大趨勢,為兼顧實務需求及社區防疫安全,即日起放寬居家隔離規定如下: 居家隔離維持以「1人1室」 (含單獨房間及衛浴)為原則。 倘能遵守居家隔離相關規定,且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 倘家戶中所有同住者皆為隔離者,可同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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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3月9日 · 列印. 發佈日期:2023-03-0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9)日表示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宣布如疫情穩定自今 (2023)年3月20日 (個案採檢日)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 (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但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 相關配套措施將配合修訂及實施。

  3. 2023年4月25日 · 指揮中心說明5月1日防疫降階後調整措施及工作重點如下: 一、 多元監測疫情,每週主動說明:疾管署持續以多元管道監測國內外疫情及變異株流行趨勢,於每週例行記者會向國人報告。 二、 公費疫苗持續,規劃年度接種:持續儲備及提供各年齡層公費COVID-19疫苗接種;隨時參考最新實證及各國接種建議,提報ACIP專家會議討論後續接種計畫。 三、 投藥照護延續,保護脆弱族群:持續提供符合條件之染疫民眾公費抗病毒藥物及清冠一號;染疫康復者門住診整合醫療計畫持續辦理;專責病房解除開設;維持陪探病管制納入常規管理;醫療院所及照護機構持續落實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以保護脆弱族群。

  4. 防疫規範. 非必要不可外出。 需有2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結果才可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 外出全程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 上班期間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有飲食需求時可暫免佩戴口罩,並於用畢立即佩戴口罩。 禁止餐廳內用餐、聚餐、聚會、出入人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對象接觸。 非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應延後。 ( 二) 3 天居家隔離及4天自主防疫. 隔離措施:與同住確診親友最後1 次接觸日次日起算3天進行隔離,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禁止外出,於隔離期滿後繼續4天自主防疫。 居家隔離環境條件:採居家「1 人1室」隔離為原則。 倘能遵守居家隔離相關規定,且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倘家戶中所有同住者皆為隔離者,亦可不受「1 人1 室」之限制。

  5. 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3天隔離+4天自主防疫);自明26日起實施回溯目前已居隔超過三天者自4月27日開始解除隔離。. (一)前3天居家隔離期間,須待在家中以1人1室為原則,不得外出。. (二)完成接觸者匡列後,安排1次快篩,如為快篩陽性則以PCR ...

  6.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宣布為因應社區廣泛流行兼顧風險管控及維持公衛防疫量能並參考國外防疫政策(2022)年自5月17日起調整 COVID-19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政策針對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免除居家隔離改為進行7天自主

  7. 防疫補償範圍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 且 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 ,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8. 法規.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share.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66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9010128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十年十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00101738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9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十年五月十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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