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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 公營事業 ,是指由 中華民國政府 轄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全資成立或出資超過半數的公司或事業機構。 「公營事業」其實是「公有營業機關」和「公有事業機關」的合稱,前者有營利目標(如大型金融行庫、能源、水資源、與交通相關企業),後者則屬非營利性質(如公立學校和醫院等),公營事業又分成中央政府所有(國有)與各級地方政府所有(公有)。 概述 [ 編輯] 《審計法》與108年11月5日修法前的《會計法》雖有公有營業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之分,但於各級政府的審計實務、會計實務上,並未嚴格區分兩者,皆稱為公營事業。 中華民國的諸多法規,皆對於 公營事業 、 公有事業 或 國營事業 設有定義,臚列於下: 《會計法》第4條於108年11月5日修法前對於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的定義:

  2. 所屬 公營事業 方面,除 中華郵政公司 、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 、 臺灣港務公司 及 臺灣鐵路公司 外,交通部尚持有 中華電信公司 、 中華航空公司 、 臺灣高鐵公司 及 臺北捷運公司 (前敘兩項透過 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持有)、 桃園航勤 、 陽明海運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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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民國 公營事業 ,是指由 中華民國政府 轄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全資成立或出資超過半數的公司或事業機構。 「公營事業」其實是「公有營業機關」和「公有事業機關」的合稱,前者有營利目標(如大型金融行庫、能源、水資源、與交通相關企業),後者則屬非營利性質(如公立學校和醫院等),公營事業又分成中央政府所有(國有)與各級地方政府所有(公有)。 概述 [ 编辑] 《審計法》與108年11月5日修法前的《會計法》雖有公有營業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之分,但於各級政府的審計實務、會計實務上,並未嚴格區分兩者,皆稱為公營事業。 中華民國的諸多法規,皆對於 公營事業 、 公有事業 或 國營事業 設有定義,臚列於下: 《會計法》第4條於108年11月5日修法前對於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的定義:

  5. 交通部電信總局 (簡稱 電信總局 、或直稱 電信局 ;英語譯名: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 )為 中華民國 過往有關 電信 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 交通部 ,1932年成立。 原同時負責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在1996年將經營部門分割成立 中華電信 ,之後在2006年因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的成立而解散。 沿革 [ 編輯] 1951年交通部臺灣電信管理局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證. 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報話費代收處標示牌,圓形圖案為交通部電信總局局徽. 1906年11月6日( 光緒 32年9月20日), 清廷 成立 郵傳部 管理全國郵政、船政、鐵路、電政事務,郵傳部下設「 電政局 」掌理全國電政。

  6. 在中華民國,公營事業是指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或《審計法》第47條之規定而設置的法人機構: 政府獨資經營者。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7. 中華郵政中華民國的郵政事業機構,為中華民國交通部完全持股的國營企業,經常逕稱為郵局。 前身為 交通部郵政總局 ,為突破既有的經營限制、並增加市場競爭力,2002年7月 中華民國政府 修正《 郵政法 》,並於2003年1月1日將其 公司化 。

  8.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港務公司、港務公司)是中華民國交通部出資成立的國營企業,成立於2012年3月1日,主要業務為經營臺灣各商港。 總公司設於 高雄市 ,目前辦公室分別設於第3辦公廳、旅運大樓及蓬萊路底,未來將搬遷至 苓雅區 高雄港埠旅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