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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113604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一)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但其會務與業務如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者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惟其決議仍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故應無多數理事壓制少數監事決議之現象。 又如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時因事實需要通過專屬理事會職責之事,因其業經半數以上之理事及出席理事半數以上之同意,除法令對於決議人數有特別規定者外,尚難認其為不可行。 至有關財務稽核、會計書類之審議等仍應單獨召開監事會議行之。
人民團體應由理事長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 出席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人員,以經理事會審定之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之人員為限。. 理事會之多數理事如因出會致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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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社會團體之理事會、監事會應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 另請參考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如第 11 條人民團體應於召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1. 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第 29 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