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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工作者職場安全衛生,不僅是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更是國家發展進步的指標,為有效降低職業災害及強化勞工身心健康,本署秉持「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願景,輔導並鼓勵事業單位建立自主性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以強化事業單位危害風險管控及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並提升我國職場安全健康文化。
www.osha.gov.tw/1106/29646/1123/1124/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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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cebook粉絲團. 新聞稿. 113-05-21 勞動部113年「健康勞動力永續領航企業」選拔6月1日開跑,開放各業展現職業健康與安全績效. 113-04-30 2024打造優質工程~共贏金安獎~大家作伙來! 113-04-26 勞動部職安署與歐盟職安局共同舉辦第3屆臺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合作會議,持續深化交流,提升職場安全健康. 更多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113-04-28 有關媒體刊登讀者投書「國際工殤日/刨除職業安全衛生的沉痾」,職安署特予回應說明. 113-01-19 職安署持續強化高風險廠區防爆安全管理,落實產品源頭管理. 112-12-15 職安署持續強化產品源頭管理機制,力促高風險廠區防爆安全管理. 更多 即時新聞澄清. 活動訊息.
2015年4月8日 · 職業安全衛生署掌理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監督檢查、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與重建等相關業務之政策、法規、制度之推動及督導,將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執行垂直整合,齊一政策與執行之步調,並納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完備職業傷病防治、職業病調查鑑定、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復健、權益協助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系統,及透過醫療職能復健、社會復健及職業重建等之服務架構,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整合個案管理及服務資源。 發布單位:人事處. 發布日期:2015-04-08. 點閱次數:
首頁.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業務介紹.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 111-08-19. 保障工作者職場安全衛生,不僅是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更是國家發展進步的指標,為有效降低職業災害及強化勞工身心健康,本署秉持「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願景,輔導並鼓勵事業單位建立自主性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以強化事業單位危害風險管控及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並提升我國職場安全健康文化。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 104-12-03. 點閱次數: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正副首長介紹. 發展沿革. 職掌及組織. 聯絡資訊. 重大政策. 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 勞動部重大政策.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獎項.
電話. 檢查責任區域. 網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9樓. 02-89956700. 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花蓮縣、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連江縣等轄區事業單位(注:其中新北市與桃園市部分,分別自104年7月1日及108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簡稱 職安署 )是 中華民國勞動部 的所屬機關,位於 新北市 新莊區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 是負責 中華民國 職業安全 和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和勞動檢查業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 歷史. 2014年1月2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2014年2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幕僚單位)整併勞工檢查處、三所(北區、中區、南區)勞動檢查所與 勞工保險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室而改制升格為「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所屬機關) [3] 。 歷任首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 組織. 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臺灣職安卡-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24/04/27 09:49. 您好,我是問答客服小幫手,關於臺灣職安卡的問題都可以問我喔~ 如沒有解決到您的疑問,請您見諒!我會好好學習,努力解決您的問題。 請先告訴我您的身分: 一般勞工 辦訓單位. 為落實營造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者危害辨識能力,並強化營造工地進場管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特辦理營造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發給臺灣職安卡。 最新消息. 更多最新消息. 下載專區. 臺灣職安卡教育訓練教材. 教育訓練. 臺灣職安卡資料管理系統操作說明手冊_v5.0 (SHA256:DB03CAFC5D84FC7CB97090FF1DDA4AB6EB535DBB792FE52F2D3355516D0E41B6) 操作手冊.
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編制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勞動部為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相關業務,特設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二、勞動檢查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四、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