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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主辦單位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規 定,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交通主管 機關申請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始

  2. 本守則為施工交通維持之基本規定與原則,施工單位應依施工現 場環境,擬妥交通維持計畫,且至少需符合本守則之相關規定。工 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得依施工所需提出較本守則更嚴謹之要求,施工單位必須配合辦理,有關費用之增減,則依相關契約規定辦理。

  3. 施工單位應於道路施工前擬訂施工之交通維持與管理計畫,規劃各項施工交通安全 管理設施及設置方式,並送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定後實施。 (1) 道路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完成各種交通安全設施之佈設,俟佈設完竣後方得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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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5.1 交通維持計畫 施工地區或施工便道或運輸道路等與當地交通有關者,施工承攬廠商應在施工前,根據其施工計畫,並依照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部編審之「交通工程手冊」及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編印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擬定各項施工之交通維持計畫,送請工程司審核後,再轉請業主核定,必要時,應送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1.5.2 廠商資料. 1.5.3 材料應提送樣品3份.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交通維持所用之施工交通管制與安全設施分為下列6項: 標誌:包括警告、禁制、指示及施工標誌。 槽化導向設施:包括拒馬、交通錐、混凝土分隔石、施工護欄、警示桶及直立導標。 標線。 警告照明設施:包括警告燈號、閃光箭頭板及照射燈。

  6. 交通維持計畫書. 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根據其施工計畫,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工程手冊」及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各項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製作及送審規定,研擬提報「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經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後,轉送該縣 (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通過後實施. 安全衛生管理暨執行計畫書.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安全衛生執行計畫書」經由本局施工單位先行召開會審及陳報工程處核備後,作為日後承包商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安全衛生作業. 環境保護管理暨執行計畫書.

  7. 一 本手冊為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維持之基本規定與原則,施工單位 應依現場施工環境擬妥交通維持計畫,並需符合本手冊之相關 規定。工程司得依施工所需提出較本手冊更嚴謹之要求,施工 單位須配合辦理,衍生費用之增減依相關契約規定辦理。

  8. 1.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108.03.07修) 2. 本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相關書表. 3. 第一類交通維持計畫檢核表. 4. 工程施工期間交維計畫審核流程圖.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