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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禁止代理孕母, 但就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而言,代理孕母是用受孕夫妻的精卵、 血源上沒有問題, 就倫理觀點, 也比捐精、 捐卵更有保障。若能以同理心來感受不孕夫妻之痛苦, 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 可保障少數、 弱勢不孕者之生育權,同時可以因應社會少子化的趨勢, 提供不孕者營造健全家庭生活的機會。 針對代理孕母進行單獨立法有其必要性。 建議政府應高度地介入, 扮演積極的角色, 且同時具備管制者、 保護者、仲裁者、 輔導者和諮詢者的多重角色。 關鍵字:代理孕母,倫理. *通訊作者收件日期:2008 年4 月30 日;接受日期:2008 年7 月5日. 前言. 歷經13 年之久,「 人工生殖法」96 年3 月5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代理孕母」這個概念是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所使用的術語,譯自英文的surrogate motherhood。 由於代理母職的時機特指懷孕的過程,因此,「代理孕母」可說是相當貼切的翻譯。 當然,若按照原文逐字翻譯,將它譯為「代理孕母」或「代替母職」,也並無不可。 不過,大陸倫理學者邱仁宗與臺灣學者嚴久元對於這個名詞的原文及其翻譯,卻邱仁宗與臺灣學者嚴久元對於這個名詞的原文及其翻譯,卻有不同的意見。 他們參考美國學者羅伯遜(A. J. Robertson)的看法,認為代理母職一詞不正確。 因為真正代理母職的是委託別人懷孕的妻子,而不是那位替人懷孕的婦女。 何以故? 原來他們所理解的那位替人懷孕的婦女,不僅提供子宮而已,而且也提供卵子,因此她根本不是代理母親,而是孩子的親生母親。
2021年2月8日 · 事實上,台灣《人工生殖法》在討論時,專家會議便決議與代理孕母脫鈎處理,即說明了這個看似帶來更多自由曙光的議題,背後其實還涉及了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的問題,應該要更為謹慎的看待。 代孕合法化背後的複雜危機. 代孕制度在各個國家的規範不一,粗略可以分為立法禁止代孕、允許非商業代孕,和允許商業代孕。 目前已知合法代孕的國家超過30國,美國有45州。 從目前開放的國家可以看到,各國規定大相逕庭,隨著社會共識的改變、這些制度也有過調整。 而在某些允許非商業性代孕的國家,商業代孕需附加刑責,例如加拿大和澳洲,「代孕」究竟該不該被允許或該不該讓其市場化,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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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旨是,代理孕母的倫理爭議中,非商業性代理孕母是否因為「利他」這樣的角色期待,而理所當然地被當作合道德與合法了。 代理孕母的角色從起源直到近代生殖科技的發展,整個過程有一連串的問題可從不同角度加以探討,本文欲探究什麼才是最根本、最先在、最關鍵的問題? 在代理孕母的存在根源上,找出「被人們視為理所當然」的理由,但卻「可能是有問題的」的關鍵作為起點,加以反省。 筆者發現代理孕母在Baby M Case之後的辯論,轉向合理與合法化非商業性代理孕母,因此展開研究,發現這些論者的理由根據,多來自於利他主義。 問題於是出現,「利他等於道德嗎」? 這些理論(理由)背後,是否隱含著不平等、不公義?
2021年5月24日 · 倫理衝擊 子宮商品化與階級剝削. 隨著《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一讀通過,早已存在多年的代理孕母爭議又重回大眾視野,也再度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其中不少女權團體認為代理孕母是將女性工具化,並使子宮與胎兒商品化,恐怕會進而導致階級剝削的狀況發生。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如果代理孕母在台灣合法的話,可能會造成女性的身體被當成一種商品或是工具來看待。 」她指出代孕制度就像是跟別人租用子宮,雖然委託方會提供補償金,但卻把懷孕的辛苦全部留給代理孕母獨自承受。 而她也認為代孕不只是幫別人生小孩,還牽涉到許多實際層面,像是在代孕的過程中,代理孕母需要承擔懷孕期間的身體變化與生產風險,她的家人也必須為了她犧牲原本的生活品質,所付出的成本難以用金錢衡量。
其他人也問了
代理孕母的倫理原則是什麼?
代理孕母法案修法對於無法正常懷胎婦女有何好處?
代理孕母合法化有何問題?
代理孕母商業化會導致什麼嚴重的問題?
一九八六年,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代理孕母在一份合同上正式簽字,報酬為一萬美元,又開啟了一個生殖醫學倫理大論辯的紀元。 我國行政院衛生署詹啟賢署長1997年上任不久即宣佈考慮代理孕母合法,並著手研議立法,也引發了國內各界學者專家討論的興趣。 大概拜媒體之賜,生殖科技相關的生命倫理和醫學倫理問題得到如此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在此間大概是首遭。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在第4期中特闢代理孕母專題進行探討,含跨多種專業領域觀點,並彙整各個角度的論證主張,對於政府主管部門、生殖醫學專業人士、以及一般民眾,相信極具參考價值。 針對代理孕母開放與否,在贊成和反對之間,雖然還包含程度丰母開放與否,在贊成和反對之間,雖然還包含程度不等的有條件贊成光譜的中間地帶,但是有條件贊成其實已經是贊成的一種形式。
依據我國舊有的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第三條,代理孕母的定義為︰「接受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并代為孕育生產胎兒者」,因此Whitehead這樣的孕母(接收夫妻中丈夫的精子植入其生殖器官并代為孕育生產胎兒者)自然也包括在內,但是這次擬開放的代理孕母卻限定只能接收夫妻雙方的精卵,不母卻限定只能接收夫妻雙方的精卵,不允許其他人捐贈,也不能使用代理孕母的卵子,其目的據說就在避免Whitehead案類似的爭議。 至於我國為何會擬出如此法案的原因,可以分文化國情及當前法令兩方面說明。 在文化及國情方面︰. 正如立法委員沈富雄在1997. 9. 26立法院公聽會上所說︰男人如果要Whitehead式的代理懷孕的話,只要討個小老婆或者在外面生一個就行了,還搞什麼代理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