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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照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2 規定,可將噪音管制區分為 4 大類,各縣市亦可依照轄境內噪音的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法 7)。 第一類噪音管制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dB(A) )。

  3. 依照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純住宅區夜間十點後到隔天早上六點,平均音量不得超過50分貝,否則就算噪音。. 換言之是否構成噪音,根據時間差異有不同規範。. 並且應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的分貝計,以dB (A) 加權的模式進行量測,而非主觀認定大聲 ...

  4. 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時間. 根據《噪音管制標準管》的規範,有分日間、晚間、夜間 3 個時段,而每個時段的詳細時間如下: 除了日間時間各類管制區是一樣的,從前述資料可以看出,第三、四類管制區夜間的時間,比起第一、二類管制區鬆一些,夜間時間 11 點後才開始。 住宅區噪音管制方式:日間、晚間時間. 一般來說,日間、晚間對於住宅區噪音的限制較寬鬆,但若噪音已影響他人,還是可以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請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5 項規定,請社區管委會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處以罰鍰。 圖片來源:中央社. 住宅區噪音管制方式:夜間時間.

  5. 2018年11月25日 · 晚上10點之後的噪音管制手段,分別針對噪音管制區特別場所、特定行為有所管制,此外如果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別人生活的聲音(如寵物吠叫),可以向警察舉報,警察機關因民眾舉報後知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嫌疑者,就應即開始調查。

  6. www-ws.gov.taipei › 001 › Upload噪音管制標準

    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號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為單位,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 背景音量:指欲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 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五、 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7.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8. 為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寧,環保署修正發布「噪音管制標準」,主要增修內容為加嚴噪音管制區內工程、場所及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並增訂風力發電機組噪音管制標準及相關稽查量測與作業規定,修正內容詳載於該署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 ...

  9. 請問市區內各類場所、工程及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多少? 噪音管制法第9條,噪音管制區內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管制標準值詳如附件)

  10. 同一建築物基地座落於毗連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界線,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劃定為不同類別之噪音管制區者,應以較嚴格之噪音管制區劃定。. 有前項情形之相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劃定結果較寬鬆區域所屬直轄市、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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