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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 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 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爰此,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飲用水之管理分工,係依「水源水質」及「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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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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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革 - 飲用水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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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 27 條 (刪除)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8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規定

    •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 飲用水管理條例 英
    • 民國 61 年 11 月 10 日
    •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81號令
  4.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5. 民眾購買包裝水或盛裝水日益增多尤其以中南部地區賣水情況最為普遍市售包裝水或盛裝水到處可見惟水源水質之良窳對民眾飲用水安全影響甚鉅實有必要加以管理但由於包裝水或盛裝水管理涉及各機關權責依據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6年5月16日台八十六消保企字 二號會議紀錄之會商結論包裝水或盛裝水管理由直轄市 (市)政府採聯合稽查方式加強管理。 包裝或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管理 (飲用水管理條例中相關條文)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由衛生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管理。 衛生機關管理法規. 包裝飲用水或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pdf)

  6. 第十六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經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經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經禁止供公眾飲用而不遵行者犯前項之最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飲用水質標準.

  7. 內 容:.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加水站販售之盛裝飲用水如標示應煮沸勿生飲其水. 質標準疑義案復如說明 查照。. 說 明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 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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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28 條 現行條文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