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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4月27日 · 就是《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一項的六款理由,主要是員工犯錯,例如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 這部分就沒有預告期或資遣費了。 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此外,雇主必須嚴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為工作對於勞工的經濟、生活影響非常大,而解僱等於是最嚴厲的懲處手段,所以目前法院在審理有關解僱爭議的案件時,都會審查雇主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例如最多雇主使用的第 11 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來資遣員工,因為雇主雇用勞工,當然是希望勞工提供勞務,以達到雇主的經濟目的,所以如果勞工沒辦法達到,對雇主而言便是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符合資遣條件。

  2. 2021年4月20日 · 小咪懷疑主管是因為不想負擔產假期間的人力成本,而惡意解僱懷孕勞工,她應該怎麼辦? 其實多數雇主都很清楚,不能以「懷孕」這個理由而解僱勞工。 雇主能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兩點: 第一,引用《勞動基準法》的某一條款為由解僱 ,例如最常見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二,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必須用盡了一切手段設法迴避解僱,都無法改善,逼不得已之下才能解僱勞工。 延伸閱讀: 被高薪挖角,卻原公司提告? 跳槽到同業前,先搞懂競業條款和營業秘密法. 因懷孕遭到不當解僱,如何自救? 在這樣的前提下,若是因為懷孕遭到雇主不當解僱,勞工要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蒐集證據.

  3. 2019年8月26日 · 身為職業婦女的你,是否因為沒有無時無刻的陪伴小孩而感到愧疚,你認為孩子 3 歲前最需要媽媽的陪伴,媽媽全天候的照顧完勝最好的保母,由媽媽帶大的小孩會更貼心、更聰明、更美麗……,但這是真的嗎?

  4. 2020年2月5日 · 依照《勞動事件法》,勞資爭議時,勞工可聲請調解,由勞動法庭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兩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還可提起訴訟。 勞資爭議調解流程. 經理人月刊 第 182 期. 此法賦予勞工幾項重要權利: 1. 如果勞工簽署了一份不利自己且顯失公平的雇傭契約,勞工可不受此契約約束; 2. 雇主須提供爭議相關的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加班及不休假獎金計算方式等文件,勞工無須辛苦蒐證; 3. 勞工可尋求工會派出輔佐人員無償協助; 4. 勞工可爭取減徵或暫免訴訟裁判費及執行費; 5. 勞工可爭取如前述不上班但公司繼續付薪水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6.

  5. 2020年6月30日 · 2010 年 7 月 13 日創辦人的長子甘健成因股權問題,申請法院將母公司鏞記控股清算,原因是二兒子甘琨禮把姊妹的 10% 股權買來,占比躍升成 55%,家族鬥爭就此展開。

  6. 2021年1月11日 · 若要走刑事追,雖然有強大的威嚇性,可請求檢察官進行蒐證,且如果經檢察官偵辦起訴後,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不用繳納裁判費。 然而刑事告訴的要件較民事訴訟嚴格,不一定能順利告成,且《著作權法》多數為告訴乃論罪,亦有六個月告訴 ...

  7. 2023年10月25日 · 科技巨頭 Google 近日法院判決性別歧視,須向一位女性主管賠償 115 萬美元(約新台幣 3700 萬元)。 這是 Google 自 2018 年員工抗議該公司處理性騷擾和歧視的方式以來面臨的第一起此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