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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可以拒絕復效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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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www.lifenabundance.com/post/what-if-insurance-contract-suspended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2年2月15日 · 保險公司會要求保戶提供可保證明 」,這個可保證明就是體檢在審視體檢報告後才能決定是否可以復效若發現保戶的危險程度 (體況)已經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那麼保險公司就會拒絕復效。 這邊有個最重要的觀念要注意,也是王伯伯這案子的關鍵點,就是「 危險程度 (體況)有重大變更的時間點 」 ,往下看會有更多的說明。

  3. 2017年1月2日 · 復效期限 停效保單在兩年內可以復效但不同期間復效的條件是不同的。 六個月內復效 僅要付清保費以及其他可能產生的費用如利息等等在翌日上午零時起即可完成復效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六個月後復效 超過六個月保險公司可以要求 ...

  4. 2017年5月3日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IV.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15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5. 2021年1月28日 · 保險公司能要求保戶在申請復效的五日內繳交可保證明」 ,證明自己的體況良好如果體況太差達拒保程度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復效的但如果保戶申請復效後 5 日內保險公司沒有要求繳交可保證明」;或繳交可保證明 15 日內沒有拒絕復效, 則一律視為給予復效。 結語. 為了別讓一時粗心,造成保單停效的麻煩,提醒大家 要保書親自詳填、聯絡方式更動時主動告知 ,才不會徒留遺憾。 另外 保單忘記繳,不是馬上就停效,保險公司會有 30 天的催繳期(寬限期) ,也會寄通知書到家中,在這期間內補繳,保單都不算停效,因此大家不用過於緊張哦! 不可不知的人身保險規劃秘訣. 理賠爭議大? 一篇就懂保險等待期怎麼算、理賠訴訟率去哪找! |聰明投保原則. 「受益人」該怎麼填,才不會被扣遺產稅?

  6. 產官界看法不同. 保險契約停效後再復效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真的有影響嗎新光人壽保費部經理吳景煥表示保險公司當初在與保戶訂約時是在以保戶會持續繳費且無中途停繳的前提下做商品訂價並未考慮保單停效後再復效的情形雖然不是所有保戶都在健康亮紅燈時才來申請復效但不可否認復效時的逆選擇風險較高。 吳景煥並引用保險法第59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與第60條「⋯⋯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的規定,表示保險公司若發現保戶申請復效時健康狀況已不佳,為避免承擔過高的危險,保險公司理應重新評估危險,這樣做不但合理且合法。

  7. 2018年7月10日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 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台南一名柯姓女子於1998年,以自己為要保人、鄭姓男子為被保險人,投保國泰人壽的終身壽險。 2012年因為沒有繼續繳保費,導致保單停效,2014年7月柯女申請復效,由於保單停效超過6個月,保險公司要求鄭男體檢。 體檢結果顯示,鄭男肝功能檢查項目全超標,已達拒保程度,因此保險公司拒絕保單復效。 柯女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法官判保險公司勝訴,柯女不服上訴,沒想到二審判決大逆轉! 二審法官認為「投保時沒有體檢,復效時就不能以體檢為由,拒絕復效」,判保險公司敗訴。

  8.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單停效日起6個月內保戶補繳保費及利息後保單就會恢復效力但如果停效超過6個月後保戶想要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可要求被保險人體檢一旦達到拒保程度保險公司就可以拒絕復效。 《保險法》第116條-3.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 可保證明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台南一名柯姓女子於1998年,以自己為要保人、鄭姓男子為被保險人,投保國泰人壽的終身壽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