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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2. 保險業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 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三、釐訂 ...

  3. 法規體系:. 保險局/稽核目. 立法理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說明(113.05.07).pdf.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條文對照表(113.05.07).pdf. 圖表附件:. 附表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4.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附檔:. 附表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5. 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控制環境係保險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 控制環境包括保險業之誠信與道德價值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 ...

  6.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定期檢 討修訂。. 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第 34 ...

  7. 法規名稱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保險業應依據法令遵循計畫,設計相關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據以自行評估,其自行評估頻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 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解釋令.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 款所稱之新保險商品係指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採核准或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 險商品。 二、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 款所稱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之範圍如下: (一)辦理放款予同一利害關係人之單筆或總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者。 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但不包括依「保險. 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9. 法規名稱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保險業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10.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以來, 歷經七次修正。 茲為提高保險業對資訊安全之重視強化一定資產規模以上保險業為差異化之法遵風險管理機制建立保險業內部檢舉制度,並周延集團層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對象等,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共修正六條,增訂三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為提升保險業對資訊安全之重視,明定保險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負責資安相關工作,並依規模大小進行差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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