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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備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於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

  2.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的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及法令未禁止之一般生活上所需之活動者,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3.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4. 貳、入出境與役政篇 (QD02) 參、入出國及移民法篇 (QD03) 肆、港澳居民入出境篇 (QD04) 伍、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篇 (QD05) 陸、人口販運防制法篇 (QD06) 行政規則 行政規定令釋 法規查詢 全國法規資料庫

  5.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禁止入出國 ...

  6. 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出國、停留、居留及定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7.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 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其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

  8.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除第 13 條及第 22 條自 113 年 3 月 1 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 原名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 : 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 ...

  9. 2016年3月18日 · 第一條本細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 第三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 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不包括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之期間在�. 之案件,無繼續禁止之必要時,應即�. 第五條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第六條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 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 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

  10.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其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 茲為配合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條文,並符合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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