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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共排水設施:指為公共排水目的所設置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排水事項: 一、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
2022年3月29日 ·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或第十二條所定管理人對公共排水設施應為必要之改善及維護,並隨時派員巡視;第十二條所定管理人發現有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或前二條規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認有違反前項法令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違反實施檢查之行為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得強制進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主管機關實施前項檢查時,應先通知或公告。 但有妨礙檢查目的之虞者,不在此限。 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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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排水設施由誰管理及維護?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為何?
什麼行為不得違反公共排水目的?
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等法令致妨礙公共排水時,應如何處置?
第十二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私人設置者,應由設置者管理及維護。 前項設置者無法確定時,推定土地所有人為設置者。 第十三條 既有公共排水設施屬明渠者,不得加蓋。但道路邊(側)溝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纜線業者附掛纜線及其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或第十二條所定管理人對公共排水設施應為必要之改善及維護,並隨時派員巡視;第十二條所定管理人發現有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或前二條規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認有違反前項法令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違反實施檢查之行為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得強制進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主管機關實施前項檢查時,應先通知或公告。
修正1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高雄市政府: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電話總機: 07-3368333 傳真電話:07 ...
第十二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私人設置者,應由設置者管理及維護。 前項設置者無法確定時,推定土地所有人為設置者。 第十三條 既有公共排水設施屬明渠者,不得加蓋。但道路邊(側)溝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纜線業者附掛纜線及其
修正1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高市府水區字第10133048900號令制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