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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第 5 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 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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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A 君於109 年因酒駕經主管機關核定年終考績丙等,復於110 年8 月1 日因上開酒駕案件受降級之懲戒處分,A 君不服,爰於同年月 15日提起上訴,嗣於111年5月1日經第二審判決確定並仍維持降 級之懲戒處分,其109 年至111 年之年終工作獎金應如何計發?
1、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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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7.12 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12 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1.5 個月乘以1/12計算發給。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6 點第1 項第1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8.12 月1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10 日(106 年1 月18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 五)發給單位如下: 1.12 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 由12 月31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 112 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依前開標準發給1.5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112年2月1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以及12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12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
為精進通案性費用與年終工作獎金支給正確性,強化政府用 人成本概念,本總處前於108年11月以使用者角度編製通案性費 用與年終工作獎金實務作業參考手冊,考量本實務作業手冊編印 迄今,相關法令迭有變更(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於112 年1月1日修正施行、行政院訂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 停止適用「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等),為使各機關能更清楚 法規及函示之實際運用方式,以利人事作業,爰修訂手冊內容。 本實務作業參考手冊維持以問答集形式並按各該費用及獎 金於適用上常見之疑義進行分類編排;內容部分,則將歷年函釋 與現行法規彙整融合並以簡要易懂及提示重點之方式呈現。
Q16:甲君因案判決確定,於. 12 月14 日收受免職令並追溯至同年10 月19. 日生效,該年度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6. Q17 :公務人員於12 月21 日免職生效,當年度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6. 二、計支內涵. Q1:公務人員地域加給、導師職務加給、警察人員警勤加給是否為年終工. 作獎金計支內涵? .......................................... 7. Q2: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之約聘僱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為何?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