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由經濟部指定集保結算所負責建置維護,經濟部:412-1166 (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2.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就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3. 2019年1月10日 · 首次申報:有3個月申報期中華民國107 年10 月31 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 年11 月1 日至108年1 月31 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 施行後新設立公司比照變動申報:設立後15日內申報中華民國107 年11 月1 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4條所定之資料 ...

  4. 22-1 .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5.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就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6. 申報類型分為首次(設立)申報、年度申報及變動申 報;首次 ( 設立 ) 申報前,經濟部會先將資料匯入平 臺,提供首次 ( 設立 ) 申報者確認或修正

  7. 依前二項規定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後,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就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

  1. 其他人也搜尋了